联交所新版ESG指引十大变化,港股上市公司必读

2021-03-03 08:48:27 和讯名家 

  进入三月,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也将进入收尾阶段。对于大部分以12月31日为财政年度截止日的H股上市公司来说,其2020年度ESG报告仍然可以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联交所”)修订前的《环境、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》(以下简称“ESG指引”)进行编制。

  但从2021年开始,新版ESG指引将成为所有H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准则。那么,新版ESG指引有哪些重要修订呢?

  本文带你洞悉其中的十大变化。

  2019年12月18日,联交所正式发布有关检讨ESG指引及相关《上市规则》条文的咨询总结,公布了新版ESG指引以及相应的《主板上市规则》和《GEM上市规则》。根据联交所的要求,新版ESG指引实施日期为“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”。与旧版ESG指引相比,新版ESG指引在ESG管治、披露责任、关键绩效指标等方面做出了修订和新增。

  01 变化一 须每年刊发ESG报告

  原指引

发行人须每年披露环境、社会及管治资料,有关资料所覆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覆盖的时间相同。
新指引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、社会及管治报告,有关资料所覆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覆盖的时间相同。

  【解读】虽然联交所在《有关2018年发行人披露环境、社会及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》中指出,“所有样本发行人均有刊发环境、社会及管治报告”,然而仍有H股上市公司还未曾发布ESG报告。但无论是否发布过ESG报告,有效运用新版ESG指引、正确解读指引变化要求、全面披露ESG信息都将是H股上市公司未来ESG工作的重点。

  【建议】宜对照新版ESG指引要求进行差距分析,识别目前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薄弱点;进而从影响程度、风险可能性、投入周期等维度评估改善这些“差异”绩效的优先级;可以从提升ESG风险意识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、构建ESG绩效管理指标入手,逐步实现ESG管理由“被动型”信息披露向“主动型”全面风险管控的转变。

  02 变化二 刊发ESG报告时间缩短

  原指引

若环境、社会及管治报告非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,发行人应尽可能接近刊发年报的时间,而不迟于刊发年报后的三个月内,刊发此等资料。
新指引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在刊发年报时,同时刊发环境、社会及管治报告。无论如何,发行人应尽可能在接近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,而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,刊发环境、社会及管治报告。

  【解读】在新版ESG指引要求下,上市公司准备ESG报告的时间至少缩短了一个月;同时,上市公司要在更短时间内编备一份更高质量的ESG报告。根据新版ESG指引要求,上市公司若以6月30日为财政年度截止日,须在同年的11月30日前发布ESG报告;若以12月31日为财政年度截止日,须在来年的5月31日前发布ESG报告。

  而按照《ESG咨询总结》对新版ESG指引实施时间(2020年7月1日)的要求,最先受到影响的是以6月30日为财政年度截止日的上市公司——需要遵照新版ESG指引披露其2020年7月-2021年6月财政年度的ESG报告。

  【建议】宜将ESG管理,特别是ESG绩效管理常态化、日常化,避免将所有报告准备工作都集中在财政年度结束以后;在可行的情况下,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ESG绩效管理的效率。

  04 变化三 增加对董事会管治的强制披露规定

  原指引

新指引 B部分:强制披露规定

  管治架构

  由董事会发出的声明,当中载有下列内容:

  (i)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;

  (ii)董事的ESG管理方针及策略,包括评估、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的过程;及

  (iii)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,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联。


  【解读】增加“强制披露规定”是新版ESG指引的重点修订内容。而董事会管治作为强制披露规定的内容之一,体现了联交所对董事会参与ESG管治的重视。因ESG涉及的议题众多,贯穿公司管理、决策、运营等环节,董事会的实质性参与对保障ESG工作顺利推进与高效开展,以及调配必要资源至关重要。

  【建议】董事会宜采取“循序渐进”的参与模式,可以从了解公司ESG表现与管理进度入手,逐渐向直接参与ESG风险识别、评估、目标制定工作延伸,进而建立完善的ESG管治架构和程序文件,最终实现董事会对公司ESG事宜的实质性监管。

  04 变化四 汇报原则被列入 强制披露规定

  原指引

非强制披露内内容
新指引 B部分:强制披露规定

  汇报原则

  描述或解释在编备ESG报告时如何应用下列汇报原则:

  重要性:ESG报告应披露:(i)识别重要ESG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;(ii)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,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;

  量化:有关汇报排放量/能源耗用(如适用)所用的标准、方法、假设及/或计算工具的资料,以及所是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。

  一致性:发行人应在ESG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(如有)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。


  【解读】对ESG指引汇报原则的科学理解,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。正如联交所在《ESG咨询总结》中指出,“重要性是编备ESG报告的汇报原则之一。发行人一开始便应确定对他们最重要的ESG事宜。经过重要性评估,公司可更深入了解哪些ESG因素会对其业务、前景、资产价值及声誉有最大影响”。

  同样,对于强制披露规定中的量化与一致性原则的正确运用,是上市公司开展ESG管理与信息披露的首要工作,也是ESG管理与信息披露的应有之义。

  【建议】宜加强利益相关方在ESG管理与ESG信息披露中的参与,根据行业特色、企业特性及利益相关方期望,有效识别出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议题,并强化这些议题的风险管控与信息披露工作;建立科学性、系统性的ESG绩效定量管理与评估机制,全面展示公司ESG风险管控的成效与水平。

  05 变化五 强化汇报范围的披露责任

  原指引

非强制披露内容
新指引 B部分:强制披露规定

  汇报范围

  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,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ESG报告的过程。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,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。


  【解读】除对ESG管治和汇报原则的强制披露规定外,汇报范围也被纳入强制披露规定中。大多数上市公司虽然在ESG报告的“报告说明”章节中指出了报告所覆盖的实体范围,但并没有说明报告范围选择的原因及方法。

  对于“汇报范围”的重视也体现ESG管理的“重要性”原则,即考量公司实体中哪些受ESG风险影响较大、同一议题对哪些业务实体的影响较大等。清晰界定汇报范围反映了上市公司对ESG议题影响程度的准确判断。

  【建议】宜识别、评估不同议题对不同实体的影响程度。ESG报告整体披露范围宜与年报保持一致,个别议题的披露范围可以视影响程度进行差异化处理,并做出合理解释。而对于有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公司来说,准确界定及披露汇报范围显得更加重要。

  06 变化六 披露环境指标所订立的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

  原指引

披露降低排放量、减低有害及无害废弃物、提高能源使用和用水效益的措施及所得成果。
新指引 披露所订立的排放量目标、减废目标、能源使用效益目标和用水效益目标,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。

  【解读】联交所在《ESG咨询总结》中指出,“我们有关披露排放量、能源使用、用水效益、减废方面等目标的建议,是从只披露历史结果迈向提供前瞻性资料的一步,这符合投资者预期,并与我们在ESG汇报方面循序渐进的方针一致。”强化环境绩效目标的设定也体现了ESG风险管控的前瞻性思维。

  但订立目标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。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从现状评估、到目标订立、再到目标调整的思路,并采用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方式,确定出既符合现实、又不落后于同业的目标水平。

  【建议】宜从对公司运营影响最大的议题入手,准确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;优先制定长期目标,并根据短期进展情况进行调整;可先制定定性指标,确保公司环境绩效持续提升的整体趋势,进而应用科学的环境目标管理工具,制订定量目标;在此基础上,制定清晰的目标实现路径。

  07 变化七 温室气体排放量披露更精细

  原指引

披露温室气体总排放量(以吨计算)及(如适用)密度(如以每产量单位、每项设施计算)。
新指引 披露直接(范围1)及间接能源(范围2)温室气体总排放量(以吨计算)及(如适用)密度(如以每产量单位、每项设施计算)。

  【解读】根据联交所提供的资料所示,直接(范围1)的温室气体是指“涵盖由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业务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”,间接(范围2)的温室气体是指“涵盖来自公司内部消耗(购回来的或取得的)电力、热能、冷冻及蒸汽所引致的‘能源间接’温室气体排放”。

  旧版ESG指引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数据,新版ESG指引对温室气体披露有了更精确的分类。但从温室气体的核算来讲,新旧版本的要求是高度统一的,毕竟温室气体的总的排放量即是范围1、范围2及范围3温室气体的总和。

  【建议】宜准确、完整地梳理公司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来源和场景;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统计过程中,严格按照责任边界进行范围1和范围2的区分,以细化披露数据,满足ESG指引要求。

  08 变化八 环境范畴新增“层面A4:气候变化”

  原指引

新指引 披露有关识别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相关减缓措施的政策,以及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,及其应对的行动。

  【解读】可以说,新增的“气候变化”指标是此次ESG指引修订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重大挑战之一。2020年9月22日,中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“碳中和”目标,对全球气候治理起到关键性推动作用。而纵观全球,气候变化早已受到国际投资者的关注。为回应投资者对气候风险的重视,联交所在新版ESG指引中新增了有关上市公司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的要求。

  【建议】宜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和机遇,而不仅仅是如何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;可以采用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(TCFD)建议框架,开展有关气候变化识别与管理工作。TCFD建议框架是全球采用最多、并受联交所认可的气候变化汇报指南。

  09 变化九 “社会”范畴所有关键绩效指标披露责任提升至“不遵守就解释”

  原指引

“社会”范畴所有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均为“建议披露”。
新指引 “社会”范畴所有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均提升为“不遵守就解释”。

  【解读】新版ESG指引提升了社会类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,强调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平等性。整体来看,上市公司对社会议题的披露篇幅和详细程度是大于环境议题的。

  多数上市公司已经披露了大量有关社会议题的资料,但深入研究发现,目前的ESG报告在社会议题重要性判断、内容实质性披露、绩效定量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。随着社会议题披露要求的提高,上市公司可以借此强化社会风险的识别与管控。

  【建议】宜整合有关社会议题职能部门(如人力资源部门、供应商管理部门、客户服务部门等)的资源与优势,全面梳理公司社会议题及风险;推动建立由定性向定量的管控体系;弥补与社会议题披露要求有差距的工作,实现对重大社会风险的实质性回应与披露。

  10 变化十 对“社会”范畴关键绩效指标进行修订

  【解读】联交所在新版ESG指引中,对“社会”范畴的多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了修订,包括:

  —明确雇佣类型应包括“全职及兼职”雇员;

  —要求披露过去三年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;

  —新增关键绩效指标B5.3,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,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;

  —新增关键绩效指标B5.4,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,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;

  —新增关键绩效指标B7.3,描述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。

  【建议】宜对照修订或新增的关键绩效指标,评估目前管理内容是否有完善,是否可以满足披露要求;针对存在差异的指标,可制定详细的改进计划,并在报告中披露计划内容和进展情况。

  除了以上十大主要变化外,联交所在新版指引中,“鼓励独立验证,以加强所披露ESG资料的可信性”。

  从以上修订中,我们不难看出:联交所进一步提高了ESG信息披露的重要程度和披露标准,给在港上市公司提出更严格的要求,也推动在港上市公司向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。

  ESG亚洲报告将密切关注ESG监管要求,为您提供最快、最新、最全的ESG资讯和解读,助力上市公司提升资本市场ESG表现,帮助中国企业融入可持续发展浪潮。

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:阿尔法工场研究院。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和讯网立场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请自担。

(责任编辑:张洋 HN08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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